2019-01-07
人人都說古董行業“水深”,但是“水深”不是挑戰法律、實施犯罪的借口,這種古董局中局式的詐騙和普通的民事欺詐有著本質區別,司法機關不能姑息。
你花26元買的仿古銀錠道具,經過文物鑒定公司專家的“鑒定”后估價超過100萬元,你以為自己撿了一個漏兒,竊喜不已,卻不知道這只是古玩套路的開始。
據新京報記者暗訪,北京寶藝軒泰文物鑒定有限公司的“專家”,對顧客拿來的各種東西都能鑒定出“天價”,然后就忽悠顧客委托他們去拍賣,并要求支付數千元的“前期費用”。而這些“專家”也是查無此人,甚至這個公司之前還因為冒用故宮的名頭,遭到行政處罰。
這個局做得有一些大,騙子直接登堂入室,注冊了正式公司,又有辦公場所,又是“專家”充門面,先是鑒定,后是要求委托拍賣,然后又是文物流拍,看似每一步都很正規,但本質還是街頭覓寶騙局的升級版,很多已滿足刑法所規定的“詐騙罪”或者“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只不過是披了一層拍賣古董的外衣,對此受害者不能自認倒霉,司法機關更該跟進立案調查。
我國《刑法》規定了“合同詐騙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即可以構成犯罪。
從很多受害者的經歷來看,哪怕“一眼假”的現代工藝品,也能在這些騙子公司的“專家”那里被鑒定成價值連城,這不是正常鑒定失誤,而是利用“專家”的假冒身份,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繳納幾千元的“宣傳包裝”“拍賣費”。這個生意一開始就是奔著侵財犯罪而去的,滿足了“合同詐騙罪”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主觀意圖。
從客觀表現來看,所謂的拍賣、展示都是子虛烏有的,就是找托兒走過場,這表明這種“生意”根本就不是正常的經營之下的流拍,而是在把戲做足,使騙取顧客的委托費用過程更加真實。《刑法》中列舉了“合同詐騙罪”法定罪狀包括“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等,但也有兜底性條款——“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以滿足《刑法》對于打擊新型合同詐騙犯罪的需要。
還得說明,這種古董局中局式的詐騙和普通的民事欺詐有著本質區別,不應將這種案件“降格”成民事糾紛,搞“民不告,官不究”。從主觀角度來說,民事欺詐是為了用于經營,只希望通過實施欺詐行為獲取對方的一定經濟利益,而合同詐騙罪是以簽訂經濟合同為名,達到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從欺詐的內容與手段來看,民事欺詐有民事內容的存在,合同詐騙罪根本不準備履行合同,從“瞎鑒定”哄抬受委托古玩的定價,到后面虛構的宣傳和拍賣,根本就是不打算履行合同。
事實上,之前上海警方破獲過多種類似“高鑒定,真詐騙”的案件,已經明確此種勾當的犯罪性質。比如,2018年11月,上海警方再次偵破一起涉案金額達3000余萬元、受害者超過1000人的特大文玩鑒定詐騙案,控制25名犯罪嫌疑人,作案手法同樣是通過“專家”以遠高于市場價的金額對藏品進行估價,簽訂合同并假意拍賣,從中騙取服務費。
人人都說古董行業“水深”,但是“水深”不是挑戰法律、實施犯罪的借口,司法機關不能姑息。
沈彬(媒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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