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著作權法》規定: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為侵權行為,應當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并可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給予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罰款等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盡管在一定程度上對藝術品創作者的版權有了明確規定,但在《著作權法》的具體實施過程中,仍然困難重重。一方面,由于缺少對藝術品制假、售假承擔民事、刑事責任的具體規定,缺少對藝術品評估鑒定師的機構資質和責任的具體規定,從而導致藝術品市場上諸多造假行為屢禁不止;另一方面,藝術衍生品市場也比較成熟,諸多衍生作品的權責問題尚未明確,以致出現“無授權”“無保護”“無監督”的情況,集合眾多人心血的衍生品流通到市場后,便迅速被山寨。
在《著作權法》無法約束市場行為的背后,也暴露出了較為嚴重的從業者道德規范問題。如藝術品交易中的評估與鑒定人員的專業、法律資格認證和道德品質評價未建立完善的評估機制,對藝術品交易中的評估與鑒定人員的不作為以及違法的積極作為行為、過失行為造成的損害,其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缺少規制。
現今,藝術品交易市場面臨的另一個嚴峻問題就是誠信機制的缺失,這成為制約中國藝術市場發展的瓶頸。藝術品交易市場中出現的藝術家包裝炒作、人為造勢,畫廊的制假販假、拍假和假拍,甚至評論和鑒定專家也受利益驅使而對藝術品給出虛假的結論等,都可歸責于藝術品交易市場缺失誠信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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