率先落實國家意見精神
“建設前考古”變“出讓前考古”
長期以來,《文物保護法》規定的“建設前考古”一直是通行做法,但實際效果卻不甚理想。10月8日,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加強文物保護利用改革若干意見》提出,“地方政府在土地儲備時,對于可能存在文物遺存的土地,在依法完成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前不得入庫”。我市出臺的《條例》進一步理順了考古工作程序,明確“儲備用地先考古再出讓”,成為全國率先落實意見精神的地下文物保護專項地方性法規。
《條例》規定,以出讓方式供應、需進行考古調查勘探的建設項目用地,承擔土地儲備任務的單位應當在土地出讓前,依法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考古調查、勘探。
該負責人表示,從“建設前考古”變為“出讓前考古”,將使出讓土地成為真正意義上的“凈地”,解決長期以來文物保護與城市建設之間的矛盾,同時大大降低建設單位的投資風險,有利于縮短建設工期,加快建設進度。
設立地下文物埋藏區
地下文物重點保護區增至15處
該負責人表示,原《南京市地下文物保護管理規定》確定了13處地下文物重點保護區,保護區內的建設工程在施工前必須經過考古調查勘探。此次出臺的《條例》對地下文物重點保護區制度予以保留,將地下文物重點保護區從原來的13處增至15處,分別是:湯山史前遺址區、薛城史前遺址區、石頭城遺址區、六朝宮城及御道遺址區、南唐宮城及御道遺址區、明代宮城及御道遺址區、長干里古居民區及越城遺址區、內秦淮河兩岸十朝遺存區、六朝陵墓區、明代開國功臣墓葬區、明代沐英家族墓地區、幕府山古墓葬群區、雨花臺古墓葬群區、鐵心橋古墓葬群區、西善橋古墓葬群區。
為了做好與江蘇省文物保護相關條例的銜接,《條例》還設立了地下文物埋藏區保護制度。在地下文物重點保護區的基礎上,對地下文物埋藏情況進行普查,經過勘查核實后,劃定不宜安排大中型建設項目的地下文物埋藏區,納入城鄉規劃并向社會公布。
提高違法成本
罰款上限升至50萬元
原《南京市地下文物保護管理規定》中,針對相關違法行為的罰款上限僅為2萬元。由于違法成本過低,很難起到應有的震懾作用。此次出臺的《條例》加大了對破壞地下文物行為的懲處力度。
《條例》規定,在規定范圍內,未經考古調查、勘探進行工程建設,發現地下文物仍繼續施工不保護現場,或在考古發掘結束前擅自在考古發掘區域繼續施工、進行生產活動等行為,如造成嚴重后果,可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阻撓考古調查、勘探、發掘活動的正常進行,造成文物滅失、損毀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其他相關單位和個人違反條例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信息,依法記入我市信用信息系統。
為建設單位“減負”
首設損失補償機制
歷年來的地下文物保護實踐中,考古調查、勘探、發掘費用一直由建設單位承擔,過高的保護成本和可能帶來的經濟損失,嚴重制約了建設單位參與文物保護工作的積極性。
為此,《條例》出臺了一系列新規為建設單位“減負”。依法申請考古調查、勘探的建設單位,只需按規定繳納考古勘探費用,如需進行考古發掘,所需費用由財政承擔。重要考古發現需要實施原址保護或者遷移保護的,所需費用按照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此外,《條例》還首次明確了地下文物保護損失補償機制。因地下文物保護給單位和個人造成損失的,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予以合理補償;因實施原址保護導致建設項目不能按照規劃條件實施的,可以變更規劃條件、置換土地或者回收土地使用權,并及時調整城鄉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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